本版导读
一份漏洞百出的劳动合同
江西姑娘李某,今年2月份在浙江省乐清市一劳务部和用人者符某签定了劳务合同。合同书上明确写着经营地址是西安市康家村89号,期限为一年,月工资400元,每月可预支50元,合同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全部工资。合同生效后符带李来到西安为自己加工服装生产。由于经常加班不加工资,李某很有意见,符便对李殴打恫吓,为防李中途逃走,还把门给李倒锁。民警在查处这一案件时,发现符、李确实签有劳务合同,但仔细琢磨,其中却有不到之处:
其一,《劳动法》第一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也就是说,乐清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只有在本市范围内才有权签定劳务合同。
其二,《劳动法》第四章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符某无视这些规定,因而也就出现了锁门、殴打、恫吓等违法现象。
试想,如果他们都学法、懂法,浙江的劳工何以会被介绍到西安?符某何以会从中投机取巧?李某又何以上当受骗?看来签定劳动合同不是件简单的小事,而是件牵扯到法律的大事。 (唐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