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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状告企业有说法
眉县判决刘新智等二十名职工胜诉
本报讯 日前,眉县判决一起职工状告企业案,刘新智等二十名职工胜诉,秦岭化肥总厂败诉。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常兴氮肥厂成立农工贸经理部(后改为宏达经贸部),由该厂厂长兼任总经理,该厂职工李恒任副总经理,企业共为其投入固定资产二十一万零一百八十二点二元。后以买汽车为由,经贸部共向职工集资十四万五千零六十元,约定年息为百分之十八。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由于经营不善,经贸部无奈停业,刘新智等二十名职工别说得利息,连本钱也收不回来。早在一九九五年八月,秦岭化肥总厂成立,常兴氮肥厂就归属为分厂,已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此,刘新智等二十名职工开始状告秦岭化肥总厂,官司愈扯愈长。今年七月三日,眉县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条款,做出了由秦岭化肥总厂偿还刘新智等二十名职工集资款十四万五千零六十元,利息九千五百零一元的判决。
(朱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