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七原则
在曼哈顿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召开的“1997年香港金融事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向300多位与会者介绍了中国中央银行根据《基本法》精神处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7项基本原则。这7项原则是:
一、两种货币和两种货币制度。香港将继续保持单独的货币发行与管理制度。人民币在香港将被作为外币对待,港币在内地也将被作为国外币对待。两种货币制度互不从属,不分主次,并保持相对独立。
二、两地金融当局保持相对独立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将分别在两个独立的货币区域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不会取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地位,更不会在香港设立分行。
三、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按照国际贯例负责对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内地在港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香港的货币稳定提供支持。
五、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权债务等金融事务将被视为对外债权债务,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内地在香港筹资时,与其他国际和本地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地位,不享受任何优惠。
六、中国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并接受相关金融当局同一标准的监管,不享受任何特权。
七、上海与香港之间的互补性。陈元说,近期来看,至少在人民币成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之前,上海尚不具备成为国际性金融中心的条件。但他认为中国经济的庞大规模完全有条件支持两个金融中心的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的两个各具特色、相辅相成的金融中心。 (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