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媒体做虚假广告该不该向消费者赔偿
由于广播、电视、大报大刊等媒体的信誉度高,对其所发布的广告,消费者一般都比较信任。然而,一旦媒体做了虚假广告,消费者投诉时,他们到底该不该赔偿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做了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条件是“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如果不具备此条件,媒体则不用赔偿消费者。
当然,媒体不用赔偿消费者,并不等于媒体不用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负有责任”是指: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因此,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各种媒体,如不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而随意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宝鸡市工商局金台分局雷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