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
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日前联合颁布的一项规定说,中国允许外商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但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
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诊疗科目)由卫生部审定。其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国居民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允许招揽境外传染病病人到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诊治。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卫生部涉外医疗机构评审认证后方可开业。其收费标准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就诊费用不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报销范围。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中方合营者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50%,特殊情况不低于30%。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董事长原则上由中方委派,总经理、院长、主任等负责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摘自7月17日《每日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