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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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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标准

新华社电 国务院在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从一九九七年起,各地要一律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金额以及按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职工个人户头。职工退休后,按月从帐户上支取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新规定要求,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企业划人职工个人帐户的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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