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民,请用好正当防卫的宝剑
文/邹积升
修订后的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原《刑法》第17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新修订的刑法与原刑法比较来看,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之原刑法有了重大变化,归纳主要点表现在: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中的特殊原则——无限防卫原则。它的含义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个原则是为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无限防卫原则毕竟是一种杀伤力较强的反侵害措施,它的使用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身体的极大浸害,所以要严格把握使用,以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伤亡,因此,无限防卫原则除应具备正当防卫的一般适用条件外,在实践中还应具备两个特殊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即如果不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不能适用于无限防卫原则;二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以防卫人存在与此犯罪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挑拨”、“挑逗”所致,或者双方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和械斗等行为,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