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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2月25日
经济与法
03

此案应当如何执行

编辑同志:

我与梁某因合伙经营砖厂的事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我败诉,查封了我的小卖部,将现金、存折、电视机等全部扣押抵债。后来我经过多次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改判,裁决由梁某支付给我各种款项合计2万余元,于当年5月底付清。当时梁某也作了还款计划。可是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了,梁某不履行高院的判决,我多次找一审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他们都以梁某没有还款能力和法院工作忙等理由推拖,不予执行。据我了解,梁某家里资财雄厚,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一审法院前后两样态度,请问,我该怎么办?

张良辉

张良辉同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207条规定,此类案件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如果全部属实的话,那么你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是正确合法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该法院的个别人偏袒一方、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就本案的执行问题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当地人大常委会反映,请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原审法院尽快处理。

律师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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