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消费者,请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写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碧明
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8.4%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损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中,有68.8%的人采取了“小事化了”的态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大比例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掌握购货常识,预防“假冒伪劣”
现在的广告,吹得神乎其神,让人说不清道不明。现在的商品,假冒伪劣之多,让人心惊咋舌。稍不留神,就会掉进早已设好的陷阱。这就要求我们消费者掌握一些购货常识,睁大双眼去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就当前而言,在购买商品时应采取多看多问多选择的“三多”对策。所谓多看,就是一看商品的外观质量,看清欲购商品有无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发霉变质等现象。二看商品的商标,看清是否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时间,防止买到“三无产品”和超过保质时间的商品。三看商品的商检标志,凡经过商检的商品,均有明显的标志,尤其是冰箱、空调等29种进口商品,均标有“CCIB”或“中国商检验讫”的标志,无此标志的即为非法。所谓多问,就是一问商品价格,向售货员问价格,向已买到商品的顾客问价格,向售有该商品的其他商店问价格,然后进行比较,看有无价格欺诈行为。二问商品数量,凡购买以斤两、尺寸议价的商品,一定要问清所购商品的数量,以备自己复称复尺,防止摊主只报收费金额不报数量,从中克扣消费者的行为。所谓多选择,就是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场,选择较有影响的公认品牌,选择经过自己识别后认为质量较好的商品,能够减少上当受骗,既使上当受骗,也容易找到商家论理。
记住短秤范围,预防“缺斤少两”
“缺斤少两”,是一些摊主坑害消费者较为普遍的手段,也是使消费者最容易受蒙骗的行为。而不少消费者不了解“缺斤少两”的范围,明知少了斤两,还认为在范围之内,自认倒霉不予论理。这就要求我们消费者认真学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这个《规定》明确指出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的即视为“缺斤少两”: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为40克;大于2
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为8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为100克。每公斤6元且低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0公斤的,为10克;大于10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为15克。每公斤30元且低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为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为6克。每公斤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500克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克;大于500克、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为2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5公斤的,为3克。只要记住这些短称范围,遇到“缺斤少两”时就能据理索赔。
提高证据意识,预备“秋后算帐”
目前,消费者当知道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往往不能成功,其主要原因是举证不足。举证不足又大多是不能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据调查显示,消费者日常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后索要购物凭证、服务收据的还不到15%,当出现投诉时,而无法提供凭据,使自身的消费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就要求我们消费者提高证据意识,纠正“个人消费,只要便宜,要不要发票无所谓”的糊涂意识,坚持向商家索要购物发票,并妥善保管。因为发票有填制单位印章、经办人员签章、监制机关、字轨号码,是消费者购取货物的法律证书,是调换、退货、维修、投诉、索赔的依据。同时,还要索取接受服务的收据,尤其是商品在“三包”期内的修理证明。因为《消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树立时间观念,预防“三包不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实施“三包”的有关时间规定,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也因错过“三包”规定的时间界限,失去了与销售者交涉的时机和应享受的“三包”权利。“三包”的有关时间规定为:一是关于退货或换货的时间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二是关于“三包”有效期的时间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彩电、冰箱、空调等18种商品中,“三包”的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3年;“三包”的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是关于修理的时间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或修理者因自身原因修理期超过30天的,消费者可免费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记住了这些时间规定,就能及时督促经营者履行“三包”法律责任和向工商部门投诉,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