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强买强卖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商品买卖,两厢情愿”,这一格言既是商业运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商业交易行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随着市场交易规则和法律的不断制定及完善,这一体现公平和平等精神的法律原则已得到社会的认同及尊重,但强买强卖这种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平等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由于强买强卖常常伴随有暴力、威胁等手段,故而该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破坏了被害人对商品交易秩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对刑法修改完善过程中,新增了“强迫交易罪”这一新罪名。
现行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强迫交易罪”得以确立的法律依据。现行刑法对强买强卖行为的刑事化处理,表明强买强卖行为不仅是民商法及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该行为还将同时受到刑事惩治。
分析现行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表现如下:
1、犯罪客体。也就是该罪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有二:一是强买强卖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换句话说,就是该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进行自由商品买卖的权利。二是强买强卖行为由于伴随有暴力威胁等手段,故而该罪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鉴于此,强迫交易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
2、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得不购买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提供给行为人;或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接受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或不得不为行为人提供服务。
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采用其他方式,譬如谩骂、侮辱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恐吓、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不得不购买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或不得不为行为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强迫交易罪在把实施暴力或威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要求暴力或威胁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轻微的暴力和威胁行为,依法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力或威胁行为足以使对方当事人(受害人)产生恐惧或身体受强制而被迫为购买或出卖商品或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为标准。当然,对于未达到“情况严重”的强买强卖行为,其虽未触犯刑律,但依《民事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规定,该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辩别、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实施强买强卖两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由于该罪涉及到强买和强卖两种行为,故无论是交易行为的买方,还是卖方,均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强卖的现象较为普遍,故应引起商家的注意。
4、主观方面。本罪属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暴力或威胁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可能产生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或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后果,而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并希望强买强卖的行为后果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追求强买强卖的不法后果发生,但买或卖的后果在事实上是否客观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以情节严重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即使买卖不成,其行为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依现行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以强买强卖的数额为基础确定。另外,如果行为人的强买强卖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物质损失,行为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