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商场保安不能随意对顾客搜查
编辑同志:
今年元月7日上午9时左右,工人孟某与赵某在某自选商场购物,走到出口时,两名商场保安人员声称有人(指营业员)举报二人拿商品未付款,当众喝令二人到楼上保安办公室。保安人员逼迫二人翻出衣裤所有口袋进行检查。随后,一保安又上楼来再称“顾客”举报其拿取商品不付钱,再次检查二人衣裤口袋,未查到后才同意二人离开商场。事后,孟某与赵某即找商场领导,要求商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商场领导以孟、赵二人主动翻出口袋请保安检查、并未强迫其翻口袋、未构成故意侵权为由拒绝二人要求。但经有关单位查证孟某与赵某被迫搜身属实。试问某商场保安人员这样做合法吗?
刘福祥
刘福祥同志:
近年来,由于商业销售方式的变化,各类自选商场日益增多,大大便利了消费者。但与此同时,商家保安人员对顾客搜身或强令顾客当众搜身的事件也常有所闻。这种作法有悖于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就是说,公民的名誉是对公民个人素质、品德和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因而公民的名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孟某与赵某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被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为偷窃者,当众被带至商场保安办公室检查,其名誉权显然受到损害;某商场强令孟某与赵某到保安办公室接受审查并进行搜查是违法的。虽然商场对其行为解释为“孟某与赵某主动翻开口袋请保安检查”。但这并不能解脱商场行为的违法性。因为即使孟、赵二人翻口袋,但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也应视为商场对两位顾客人身的一种强制。孟、赵二人在人身受到非法限制时,不管是主动翻口袋让其检查,还是在保安的逼令下翻开口袋让其检查,均等同于保安人员的直接搜查,其本质系违法。据此,某自选商场两保安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孟、赵二人名誉的侵害,因保安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商场承担。某商场对孟、赵二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损失。
还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商场发现顾客真的偷盗了商品,解决问题的办法应是及时报告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而决不能自行任意处置。另一方面,商场也应认真总结商品失窃的经验教训,从内部管理及防范上下功夫,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