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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18日
经济与法
03

郑庄公的意思是……

社会治安状况如何,是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新闻媒介对此也很敏感。如果注意看报,就能经常读到各地惩治作恶者的消息,着实令人拍手称快。

“多行不义必自毙”,报上这么说,我也这么想。然而近日与同事闲聊,一位“侃家”忽然对这句成语提出质疑:“多行不义必自毙,少行不义当如何?”此语近乎抬杠,可我却觉得很有意思,于是便去翻了翻有关的书。

据书载,此语最早出自春秋时的郑庄公之口。来历大概是这样:庄公之弟共叔段与其母武姜相勾结,企图发动政变。大臣祭仲得知后,劝庄公早些下手除去叛逆。庄公对此事虽也有所察觉,但苦于证据不足,便对祭仲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事姑待之。”后来,共叔段和武姜谋反的罪行充分暴露,庄公即命大将公子吕率兵进剿,一举平定了叛乱。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再来揣摩“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含义。“多行不义”这个问题较复杂。在这里,“不义”与犯罪同义,而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缺德行为尚无资格冠以此名。这个“多”字是就数量而言,非恶贯满盈不足以称之。而郑庄公的意思,显然与此相左。他之所以要“待之”,并非因贼人罪恶不够“多”,而是因掌握其作恶的证据还不足。一旦对方罪行暴露,便可全面出击,擒拿治之。果真触犯了律条,一件恶事就已经足够,何要许多!若待其把“数量”凑足,天下非乱套不可。

写到这里,笔者以为,报端披露的那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罪犯被惩治,百姓们称快当然是好事。然而“耗子”太大了,反而证明我们以前的“灭鼠”工作多有疏漏。为什么不在其犯罪之初就将其擒住,而任其横行了多年,使多少妇女被其蹂躏、多少良善遭其打劫、多少资财被其蛀蚀?从造成的恶果看,“多行”是不是太多了些?“自毙”是不是太迟了点?打击惩治犯罪可不同于养猪,非养肥了再杀不可。这个道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想必比百姓明白。可为啥在罪犯恶贯满盈甚至“溢”出来时仍不动手,莫非个中有些什么隐情不成?对那些犯罪腐败分子,我们应该察之明、擒之速、治之狠! (樊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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