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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4月08日
经济与法
03

走出使用身份证的误区

作为户籍管理重要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在日常生活中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有的人将身份证随处乱扔,有的人将身份证丢失后也不及时补办,还有的人因身份证使用不当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这些人缺乏使用身份证的法律意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进了形形色色使用身份证的违法误区。

出借身份证吃苦果

居民刘某要开一家饭店,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正巧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办,他便向朋友赵某借身份证。赵某二话没说便将身份证借给刘某办手续。饭店开业后,仅几个月就欠债15万元。债主们一次次上门讨债,刘某无力偿还,债主于是诉诸法律。由于这家饭店是用赵某的居民身份证注册的,赵某系法人代表被推上了被告席,糊里糊涂地被法院判决负担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不仅如此,赵某因出借居民身份证,还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5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民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或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受牵连的赵某在接受了处理之后追悔莫及。

伪造身份证犯法

近日从身份证管理部门获悉——身份证使用现状不容乐观,有一批经营者竟然铤而走险,制造假身份证贩卖,而这些假证件也大有市场,被相当一部分不法之徒所利用。近日,长春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价值200万元的大豆诈骗案,这张假身份证来历很简单,据作案分子交待,他为自己所雇的提款人照了一张证明照片,然后交给承揽办证业务的人赴广州办理。交付费用后,他便拿到了有假姓名、假地址以及假出生日期的身份证。一些被升学、就业、结婚年龄限制所困扰的人千方百计寻求伪造身份证的途径,而制假身份证又很有油水可赚,于是制假卖假、买假用假者大有人在。

他人无权私自扣留身份证

四川来的打工妹小霍刚到饭店打工第一天,她的身份证就被老板“保管”起来,后来她得知其他打工者的身份证也交给了老板。从这以后,每次她到邮局、银行去取钱物时,总要向老板要回自己的身份证。按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正因为小霍及同事们不知道以上这些规定,所以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践踏时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为使用身份证不当出现的误区并不仅仅限于上述这些,公安机关提醒市民: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提高身份证法律意识。 (建常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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