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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4月22日
经济与法
03

保证人可依法预先行使追偿权

编辑同志:

去年在顺达公司与齐山厂购销钢材的业务中,我公司作为顺达公司的保证人,为齐山厂支付了顺达公司80万元的货款。最近,我公司向顺达公司追偿,顺达公司却以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问,我公司的80万元保证债权如何得到清偿? 天奇实业公司

天奇实业公司:

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过错。那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要实现这一权利,你公司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的法定条件。首先,预先行使追偿权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顺达公司)的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破产程序开始进行;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于10日内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发布公告,而有保证的债权的债权人(齐山厂)在接到通知或被公告后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你公司)才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即依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后,你公司必须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同时遵守《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鉴于此,你公司应当积极地不失时机地预先行使追偿权利。

二、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限度内。也就是说,你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限于你公司与齐山厂所订立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范围80万元货款。若你公司除此之外,还申报有其他债权,则属于破产债权,其不存在预先追偿权的问题。

三、你公司在向法院申报80万元的保证债权后,便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依破产程序受到清偿。所谓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为了清偿破产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中可供分配的部分变价后所得的金钱,按照清偿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清偿。至于未得到全部清偿或分文未得,那只能属于你公司从事保证活动的风险损失了。 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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