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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4月22日
经济与法
03

多投保未必多获赔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了招徕保户,多揽保险业务,往往不负责地夸大保险责任,其中引诱保户在财产保险中多投保就是比较典型的欺骗“陷阱”。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对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有明确规定,是办理财产保险的重要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写入保险合同,也可以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法》第40条还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财产保险规定了最高保险金额,即不超过保险价值,体现了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也是法律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投保人多投保,在不发生保险事故时多交纳了超额投保的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却不能得到超额赔偿,显然有损自身利益。

因此,投保财产保险时,一定不能轻信业务员的漫天许诺,要坚持以法律为准则,实事求是地办理保险合同,把保险/责任真正落到实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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