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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5月20日
经济与法
03

新《刑法》与中国股市

1997年10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开始实施。

对于中国股市,这是一件大事,这意味着中国股市的游戏规则第一次有了严厉的法律监督。

在研究新《刑法》对中国股市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来研究一下新《刑法》对证券犯罪都作出了哪些界定。

在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180条是这样规定的: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样的犯罪在中国股市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比比皆是。以致那些好心的评股人在股评中告诫股民:你不必煞费苦心地到处打听什么消息,也不必绞尽脑汁去识别消息的真伪。你只要密切关注机构主力或超级大户的大笔买单或卖单,密切关注他们的动向,是出货还是吸筹,你就可以预先知道,会有大“利空”或大“利多”出台,对于素以“消息市”、“政策市”而著称的中国股市,消息几乎可以说是生死攸关。

对于3100万中国股民来说,是不可能拥有和那些巨鳄们一样的信息通道的,因为那样的通道是用黄金铺成的。人们不能不问:这里包含着多少腐败和肮脏的交易?这一说法可以说是有根有据。不信,你可以稍稍查对一下,便可一目了然。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可在12月13日那天,便有大批大笔卖单涌出,并造成当日股市大跌,使得许多散户莫明其妙,好端端的牛市,怎么就跌得鼻青脸肿,脸不是脸,鼻子不是鼻子?

提前三天,有人就得知了消息!

他们是在深圳股市4500点、上海股市1200点的点位上逃出来的。此后不到十个交易日,深市狂泻至2700点;沪市狂泻至700多点!股指狂跌40%!

凡逃出来的,都发了一笔大财。也就是说,不过十天时间,他们投入股市的资金,至少赚了40%!

遭殃的是不知内情的散户股民。12月13日,股市阴跌,他们还以为是逢低吸纳的好机会,真是瞎子跳崖——不知深浅!

这样的故事,在股市里上演了一回又一回。

1997年12月,以每股受益0.867元的骄人业绩、以10送9.8股诱人的分配预案而灸手可热的深市大盘股“琼民源”,正风风火火一路扬升。有天,突然大笔卖单如潮涌出,股价随之急跌,奇怪的是却不见有大手笔的买单接盘,只有为数不多的散户在逢低吸纳。明显的是主力机构在出货,散户们且疑且惧,看不懂这究竟是主力在“震仓洗盘”,还是个“空头陷阱”。

直到第二天的《中国证券报》出版,人们一看,一头冷汗!“琼民源”被证监会勒令停牌!许多人不禁要问:那些前一天涌出的卖单,是怎么得到风声而闻风出逃的?

第181条包括了如下内容: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股市的流言蜚语比任何地方都多,这几乎成了中国股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中国股市的每一次大起大落,几乎都有洪水一般的虚假信息泛滥成灾。

于是,流言蜚语便成了股市巨鳄兴风作浪的锐利武器,令人愤慨的是一些股评人也跟着摇唇鼓舌。目前,评股人的队伍问题很多,评股人中相当一部分人,是具有自营权的证券机构的证券分析师,他们的股评能不让人猜疑受不受私利扭曲?是不是在诱人拉车抬轿?

有家公司即将上市,紧锣密鼓敲得人两耳重听,那家公司的老总在电视上春风满面地说,该公司的每股受益率为0.29元。属绩优股。

我算了一下,该股合理的定价大概在9~12元。果然,该股以11元多的价位开盘上市,该股上市也生逢其时,股市牛劲十足,股民们众星捧月一般追捧新股,上市首日换手率便高达70%,并一路走高。

殊不料,好景不长,不几日便股价大跌,跌得持股人筋断骨折。

我莫明其妙,便又算了一遍该股的市率。一算,大吃一惊,根据该股上市公报的数据计算下来,该股的每股受益仅为0.11元!

难怪一跌千尺。而现在的价位,才是该股合理的价位。也就是说,这些被套的股民只剩下了一条路:割肉。

这笔损失该找谁去算帐?

如果说,道听途说,小道消息不可信,可权威的大报也会受骗,“琼民源”事件便是一个例子。上市公司连证监会也骗,停牌的结果,受伤害的是谁?

《刑法》不会放过该追究的人。

第182条为操纵证券价格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一)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读读新《刑法》的这些条款,那些惯于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的机构主力,怕难免会有些心惊肉跳,这些条款仿佛是专门为他们制定的。

中国股市已经到了“无庄不股”的程度,中国股市上有一批大名鼎鼎的“庄股”,包括“妖股”和“强庄股”。

试举一例:股市上有一条最基本的原理,决定股票价格的因素是它的业绩和成长性。可腰缠亿万的强庄就能把它颠倒过来,能把黄金变成粪土,也能把粪土变成黄金!能让市盈率仅二十几倍的业绩、成长性俱佳的龙头股,一跌再跌,摔得面目全非,鼻青脸肿,谁见谁躲;也能让连年亏损,中国股市第一绩劣股一连冲上四个涨停板,青云直上,一步登天!

庄家,庄家,股市上没有庄家办不到的事!

股民们想要挣钱,只有一个办法:与庄共舞。

可哪一个股民能逃脱被庄家戏弄于股掌之间的命运?玩得好的,能扒上庄家的车帮子,玩得不好的,扒上了庄家的车轮子。庄家吃散户是不吐骨头的。庄家最拿手的把戏是“空头陷阱”、“多头陷阱”、“诱空”、“逼空”、“震仓洗盘”、“拉高出货”、“砸盘吸筹”,每一手都在给散户下套。

许多人问:究竟谁是“庄家”?

这里有一个现成的定义,照抄下来就行: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的。

这个定义准确贴切,维妙维肖。这是新《刑法》第182条第一款,至于第二款,股市上叫做“对开对敲”,是庄家们为了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有时也用来砸盘吸筹。第三款过去常见于上市公司,多用拉抬本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庄家的操作中也屡见不鲜。

话又说回来了,世界上的事都有其两重性,即有利有弊。庄家亦如此。股市上也不可无庄,无庄则不能形成拳头,攻不克,战不胜,净是游兵散勇,使股市变成彻头彻尾的散户行情,也绝非股市之福。

庄家还是需要的,股市上需要有相当数量实力雄厚的庄家,只有如此,才能使股市牛劲十足,展开波澜壮阔的一轮又一轮的行情。

但是庄家必须遵守股市的游戏规则,就像足球,不能越位,不能手球,不能抬脚过高,不能拉人、绊人、铲人,游戏规则的执法严明,只会使足球越发精彩好看,引人入胜。

需要指出的是第18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何谓“连续买卖”?何谓“操纵证券价格”?都没有标定数量界限,因而难以具有可操作性,会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仔细审读新《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条款,使我们深深地感到随着新《刑法》的实施,中国股市只会走向成熟,走向公开、公正、公平,这是中国股市的重大利好! (魏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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