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商家不能随意搜身
据《中国妇女报》“法苑传真”专栏载: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案:今年2月15日下午4时,女中学生赵某与母亲到“安庆中百超市”购物,该店方称赵偷了一条手帕而不让走,赵翻遍口袋,店方又在购物篮中找,扔未搜到,这才哑口无言,但赵某与母亲感到蒙受了耻辱……
这一、二年来,此类事件多有发生,且一般多是商家非法搜身却没能找到“赃物”。究其违法的原因,主要有两点:有的商家漠视法律,欺软怕硬,明知故犯;有的商家不懂法律,以为“有可能搜到丢失之物,如搜出来就可以……”。对待前一种情况,有关商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商家的管理,尤其对已经发生非法搜身的商家应从严查处,绝不能手软。而对后一种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普法时端正个别商家的认识,让其懂得:勘验、检查……特别是搜查是司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为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而采取的侦查措施,是一种特别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采取这些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可能搜出什么来”,也不能任意、违法地予以搜查。因为,这于法无据,而且,“偶然、个别的搜查成果”,远不足以抵消“搜查未果”产生的恶劣影响,并严重危害法律尊严。试想,如果对此不加制止,甚至再放任一步,连非法搜查发展成非法拘禁等也无人过问,那么社会秩序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因此,现在应迅速花大力气整顿个别不法商家,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也维护了那些工作严谨、服务热情、合法经营的好商家的声誉。对于失窃问题,商家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求助于执法部门(分别轻重)予以解决,而诸如此类违法现象就会大大减少或不再发生。
(蒋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