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副县长贪赃栽跟头
文/钱俊皓
“被告人王雨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1款第3项、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雨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赃款46000元予以追缴。”当铿锵有力的判决一经宣告,审判庭内外的旁听人群骚动,议论纷纷。
1992年8月的一天晚上,浙江省常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常建公司)的黄经理和该公司下属二〇一工区的负责人杜先生,为取得常山供电大楼的承包资格,特将1万元现金送到常山县副县长王雨土的家里,王雨土不假思索就收下了。此后,王便极力主张将供电大楼和内河改造工程给常建公司,黄经理和杜先生如愿以偿。
1万元现金等于王雨土一年的薪水,谁知竟来得这等容易,而且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对此,王雨土无不暗自庆幸。1993年,常山县决定在城南开发区盖8幢住宅楼,王雨土自然想到常建公司的黄经理。通过努力为常建公司争取到了其中的三幢住宅楼的承建权。为表示答谢,黄经理答应为玉雨土在城南购房时,出资2.6万元(送王一套住房),并于1994年6月将1.5万元的购房款送到王雨土办公室,此后又将1.1万元购房款,于1995年6月也交给了王雨土。在此前一个月,王雨土要出国到奥地利考察,黄经理得知后,又送去1万元现金,作为王出国的费用,王雨土没推辞就收下了。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两年后,王雨土贿赂一事还是被抖露了出来。检察院对王雨土立案侦查,后将其依法逮捕。1998年1月13日,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雨土犯受贿罪向衢县法院提起了公诉。2月18日,衢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