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无权代位继承叔父遗产
文/井元富
商南县党马乡捉马沟村陈锦文兄弟三人,长兄陈忠义健在,二兄陈华文不幸早于三弟过世。陈锦文解放前夕去台湾,老年离婚,膝下无子女,1991年11月14日在台北去世。根据陈锦文生前安排,陈忠文去台湾处理后事。陈忠文去台后,进行了民事诉讼,维护了自身权益,并从“台湾行政院国民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花莲荣誉国民之家”社会福利组织领取了陈锦文遗产新台币148万余元,另有土木结构瓦房可折合新台币47万余元。陈忠文返回后,将遗产款分给二弟陈华文六个儿子八千美元及其他亲属。了结了这桩继承事宜。遗产房屋处理款尚未邮回。
陈华文六个儿子将其伯父陈忠文诉至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其叔父陈锦文的遗产。其理由是:①其父陈华文与其叔父陈锦文系亲兄弟关系,其父属于其叔父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叔父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父应同其伯父陈忠文一样,可以继承其叔父陈锦文的遗产;②在其父对其叔父有继承权的前提下,由于其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兄弟六人有依法代位继承的权利。
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陈忠文与陈锦文系同胞兄弟,在陈锦文死亡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陈忠文作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陈锦文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陈华文所生六个儿子,对其叔父陈锦文的遗产没有代位继承权。其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行使。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原告六兄弟的父亲陈华文是被继承人陈锦文之兄,在陈锦文死亡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其遗产。然而,陈华文虽先于被继承人陈锦文死亡,但他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六个儿子也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其代位继承无法律依据。第二,我国法律不承认侄子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2月10日《关于侄子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我们是不承认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
综上理由,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六兄弟均不是被继承人陈锦文的合法代位继承人,主体不合法,无权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