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红绿灯的警告
——交通肇事逃逸案透视
在交通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驾驶人员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现象。究其因,仍是缘于肇事者怕赔钱、怕坐牢。但从某交警大队提供的一些案例来看,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
宋某是一位个体运输户。去年8月5日,宋雇用的驾驶员家里有事告假。为了不耽误运输业务,宋凭着自己平时跟驾驶员学的几下子,就拿过了车钥匙。当日下午5时,宋驾驶解放平头卡车往一乡供销社送化肥时,将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农民柏某撞倒。宋停了一下车将头伸出窗外见柏躺在路边不动,认为被撞死了,又见天色已晚,附近无人,便调回车头逃窜。熟料,柏当时撞成成重伤,但神志仍然清楚,记下了宋的车号。按正常责任认定规则,被害人柏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为宋的车是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是柏骑车突然横穿马路被宋的卡车撞上的,宋的责任仅在于无证驾驶。但是宋的逃跑就使情况发生了变化。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据此,交警部门认定驾车逃逸的宋某负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两万元。在该案中,宋本来只应赔柏几千元,但他怕承担经济责任逃逸,反而多花了1万多元。
吴某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和一个温暖的家。去年10月14日下午,吴驾驶一辆黎明客货车到乡下送货。返回时,吴一看表,离自己孩子放学还有20分钟。于是,他便不顾路况,加大油门往回赶——要在放学前接儿子。由于路面较窄,车速过快,吴将在路边行走的一中年妇女杜某撞倒。此时,吴本应停车救人,并立即报案,可他却顾不上这些,驾车疯狂地往回逃。由于乡道偏僻,杜在被撞2小时后才被人发现,在送到医院后未及抢救就因失血过多死亡。医生说:“若早二十分钟送来,此人不会死。”公安部门经过调查于五天后刑事拘留了吴。拘留之初,吴还认为只是交通肇事,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拘留几天就会获释。当审判长宣读了判决结果后他愣了——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费用1.8万元。在此之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的确比较轻。但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一事故中,如果吴及时将杜某送医院抢救,她就不会死亡。可见,杜的死亡是吴某逃逸造成的。
上述案例值得深思。当初,肇事人员都抱着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逃逸,而结果恰恰相反,反而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一再警告交通肇事驾驶人员,一定要依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待事故,即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切不可错上加错逃跑,那样会害人又害己。
(马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