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7日
头版
01

我省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本报讯 陕西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199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我省在认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颁布了《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此《办法》的实用范围是: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也按此《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每月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体劳动者缴费的11%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对于原经国务院同意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该《办法》作出了纳入地方统筹的规定。

此《办法》同时还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及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等作了规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