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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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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该规定指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违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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