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大小写不符引发存款合同纠纷
前不久,岐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存款大小写不符案,终以信用社赔款29000余元败诉而结案,给金融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储户赵某于1993年12月9日在岐山县马江信用社楼底信用站存入一笔现金,定期三年,到期到该站取款时发生纠纷。原来由于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存单大写16000元,小写1600元,加之原经办人已病故,无法弄清事实,双方各持己见。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详细深入调查认为:由于信用站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赵某存单上的存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并且事后也未及时更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1987)113号文,对储蓄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符引起的纠纷所作的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则按小写金额兑付。”法院作出判决,储户赵某胜诉。
(冯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