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套拆迁安置房应该给谁
1993年西安市低洼地区实施改造期间,城区内有一姓赵的业主房屋被拆迁,共有旧式平房110平方米,但业主已经去世。该业主共有四个子女,其中有两个长期在房中居住、使用,有正式户口。拆迁开始以后,拆迁单位将这一处房屋进行了评估作价,共计1.5万多元。给在其中长期居住的两个子女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分别安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款因业主的四个子女对房屋财产继承和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发生了纠纷,补偿款至今还在拆迁单位存放,安置房也尚待正式分配。不知这起纠纷该如何处理为好。
一种意见认为,这处被拆迁的房产是这四个子女的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首先应该由第一顺序人继承。依据《继承法》第9、13条第一款“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按照对待父母生前供养义务的多少分配。因此,将被拆迁房屋的作价补偿款和按原房安置的面积1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元的优惠价均按份继承。但是两个长期在房中居住使用的子女所分配到的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房面积基本相等,其中占用了另外两子女的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所以分配到安置房的子女向未分到安置房的两个子女,以当时每平方米1300元的拆迁安置商品房价与优惠价250元之间差价,付给对方。这种处理意见的原则,不管是否在此长期居住、有无户口,只要符合《继承法》,都应分配安置房和原房作价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主要应该依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法规和政策进行。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入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西安市人民政府(1991)87号文件规定:“凡属空户、挂户、插户者都不予安置”。依此,这处被拆迁房屋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四个子女应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是被拆除房屋的估价补偿款,而不是拆迁后的安置住房。是否对这些继承房屋遗产的子女都应安置住房,就要看是否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是否有正式户口等。这里的“使用人”既包含在其中居住的被拆迁业主,又包括租赁房屋居住的房客。“正式户口”这里指的是在其中长期居住的住户,所以应该给在这里长期居住的子女安置住房。这一房屋拆迁安置中发生的纠纷,是在1993年期间,所以只能按照这一期间发布并适用的法规和政策处理,不能用现在制定适用的规定去对待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韩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