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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1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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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人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今年2月份,某制鞋厂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经营,我公司仅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中盖章担保,但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今年6月底,制鞋厂到期没有归还借款。银行以我公司是保证人为由,要求我公司代为归还20万元。请问: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不明确,我公司怎样承担保证责任?钱金荣

钱金荣: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是保证合同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也就不同。根据《担保法》第二章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有很大区别:

一是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两者的保证期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一般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提出要求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因此,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一宗旨出发,《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公司应对制鞋厂的2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有权直接要求你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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