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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1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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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抵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以上财产作抵押的,则该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因此也就失去了应有的财产担保。了解了以上规定,当你作为债权人和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时,你就能正确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李湘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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