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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7日
社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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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快4年了。其中1996年国家劳动部又将该法第36条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修订为40小时。对于双休日制度,一般企业基本都依法办事,但是,《劳动法》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和节假日加班或日常延长工作时间的补休或工资报酬支付的规定,一些企业并未执行。对法律条文规定的条款不执行,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一些地方或单位,实际上劳动者与企业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依附关系。所以,企业尽管违法,职工也只是有看法,没办法。眼下,又多了一条,你不服就请你下岗!谁还敢说什么呢?企业的领导,你想过没有,你与国家《劳动法》相抵触,同时也把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心、爱护给顶掉了。

让劳动者公开站出来说企业如何如何违法侵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实际的。希望实行一种有效的劳动执法监察制度,由企业自查自报自纠,劳动部门审查,并向劳动者调查核实,对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纠正。对不执行《劳动法》规定,坚持我行我素的企业,处罚企业法人。通过这样的措施,确保《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石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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