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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16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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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利用“预收账款”账户偷逃增值税

最近,西安市国税一分局在对本市某加油站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今年1至9月经营过程中,类似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贷记“预收帐款”的帐务处理比较多,财务报表反映9月末“预收帐款”贷方余额为58.1万元。经分析,他们认为其经营的是汽油、润滑油等油类产品,并非紧俏商品,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情况不会太多,而帐面反映的发生额比较频繁,金额也比较大。这种情况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在稽查中,他们从加油站销售部门日常发货纪录中,又发现有多家付款单位已将货物提走,但发票尚未填开,即确定是销售货物行为,只是部分余额未结。后经逐笔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将销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销售。仅此一项,少报销售收入49.7万元,应补缴增值税8.44万元。

这种利用“预收帐款”帐户偷漏增值税的行为在以往的税务检查中时有发生,应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高度重视。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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