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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18日

陕西工人报百姓话题 乡里客 家有青工 “独奏”,你行吗? 看牲病无病也有病 兴趣与体验 听培训课 欢迎“检查” 担心干部“不坐机关” 谨防“试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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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03

笔者为打工,求职者提个醒:一定要有法律意识。

谨防“试用”陷阱

□文/叶和礼

眼下,一些私人老板针对打工、求职者的急切心情,利用招工“试用期”,对求职者进行坑蒙拐骗,试而不用且不付给劳动报酬,据了解,此种现象在一些城市普遍存在。

镜头之一:

17岁的打工妹艳姑娘,生长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在很小的时候,艳姑娘就曾梦想着有朝一日去赚很多的钱,给妈妈治疗长年不愈的风湿关节炎。

1997年,艳姑娘初中毕业,她怀着小时候的梦想单身闯入了城市。刚一进城,就看见了一家餐馆门边贴的“招工广告”。于是,她进了这家餐馆。老板听说是来打工的,又是农村姑娘,马上接受了她,并提出要“试用”两个月。艳姑娘心想,试用就试用,反正自己有力气,能吃苦,在餐馆里工作是一定能干好的。于是,她端盘子洗菜,拖地板打扫卫生,人家不干的她都干,一心想着通过“试用期”。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在临近通过”试用期”的第55天,老板却以她笨手笨脚不会做事为借口,把她强行推出门外。

艳姑娘不死心,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又走进了另一家私人餐馆。她同样干得很出色,却又换来了同样的结果。艳姑娘向老板索要工钱,老板强词夺理:“像你这样的山里人,能挣口饭吃就不错了,你知道你一天的生活费要多少钱吗?我没有向你要生活费,你反而问我要工钱,天下那有这等好事!”……

镜头之二:

“试用”陷阱连城里人也屡屡上当。下岗工人张师傅,原是一家工厂的“伙头军”,能炒一手好菜。老张师傅认为自己有手艺,不怕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一连进了三家大小不一的酒店,共“试用”了四个星期,老板们几乎都是一个说法,百般挑剔,最终未能录用他也是一文不给。

附记:以上两个事例,暴露了求职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笔者为打工、求职者提个醒: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为防止受骗者先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老板的为人等情况;其次要尽可能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劳动争议问题,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按照《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一样要付给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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