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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23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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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炸瞎眼赔偿三万元

近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劣质灯泡炸伤用户而引起的连环赔偿案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出售劣质商品害人害己。

罗某到一食杂店买了一只灯泡,他在店内调试该灯泡时,灯泡突然爆炸,将罗左眼炸成贯通伤。食杂店为此赔偿罗经济损失3万余元。该食杂店又起诉了供货方潘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潘某提供的商品由于未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使食杂店蒙失损失,判决潘某赔偿食杂店经济损失3万余元。 (摘自《服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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