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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23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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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知

三种福利费不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之外,下列收入的福利费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服务导报》11.29徐厚裕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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