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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31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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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下岗职工社保衔接有规定

为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其缴纳社保费年限合理衔接,长春市就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季度负责将中心下岗职工报表报社会保险机构;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按规定纳入统筹;下岗职工不服从企业分流安置,又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缴纳的要扣除缴费年限。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后按重新就业岗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不愿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由本人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缴费手续,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不退还本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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