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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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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组织部长李向柱说

我们要坚决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利

本报讯 宝鸡蓄电池厂厂长马淑萍将职工民主选举的厂工会主席焦新华除名,引起省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关注。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李向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做法的性质太恶劣了,违犯了有关法律规章,我们要依法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利。

李向柱告诉记者:当我们得知此事后,很震惊,尤其是在十五大召开以后,各地都在贯彻有关精神,大力推行民主监督,出现这种明目张胆地干扰工会工作,甚至将工会主席除名的事,显然是与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相违背的。《工会法》第12条明文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确需调动其工作时,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国工会章程》第32条明文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总工会于1993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会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级工会负责人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期未满的工会负责人时,要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组织同意。任免、调动工会主要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会意见;研究任免、调动决定时,应介绍上级工会意见或请上级工会列席会议。双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不要伧促作出决定。”

李向柱说:宝鸡蓄电池厂厂长马淑萍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竟然一人说了算,将职工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除名,我们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34条关于:“各级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持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要坚持管这件事,而且要管到底。(本报记者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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