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房权登记的种类和发证时限
□韩秉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是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和基础,核发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登记的结果。那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都有哪些?
国家建设部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截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界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经审查凡是房屋权利人接到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登记通知书后,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西安市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并逐步换(旧)发新证。旧证换发新证工作于2000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