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少了区区一标签罚掉整整二十万
某烟花厂是一家有近百年历史的老厂,且该厂产品有在国外大赛中获得金奖的记录,产品极为畅销,效益自然不错。1998年10月,当地消防部门在对该烟花厂进行例行的定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一批已完成了全部生产及包装工序、准备出库的烟花产品,包装盒上竟没有贴附危险标签,同时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警示火灾说明。就此提出质问时,该厂负责人竟回答说其厂生产的产品一直就是如此包装。检查人员在对该负责人进行了一番法制宣传后,责令该厂对产品包装进行改进,并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根据该厂的生产状况,对该厂罚款20万元。
我国《产品质量法》就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15条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1998年9月起实施的《消防法》在第17条中,更明确了对烟花一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的要求——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之所以制定以上规定,既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也为了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预防火灾的发生。本案中,烟花厂违规包装产品,根据《消防法》第46条的规定,对其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产品质量法》第43条就此类罚款的具体标准明确为: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公安消防机构正是依据这一规定,根据烟花厂的生产与销售状况,对其作出了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