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如此“光荣”
王英成
报载:某企业厂长两年来用各种手段偷逃国税近百万元,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该企业一些人竟说该厂长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光荣”犯罪,云云。
“光荣”这个词,一直是与正义、美好的事物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那些邪恶的、丑陋的事物和行为是不应该与“光荣”挨边的。也正因为如此,“光荣”一词常常被某些人拉来作为光环,用以遮盖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和事件。
何谓“光荣”犯罪?“光荣者”解释说,是为了集体犯罪。象上述的法人代表偷税、抗税啦,为了创产值不顾危害环境导致重大事故啦,是为了集体赚钱大肆滥砍盗伐林木啦,等等,等等。这些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失去自由去蹲班房的人,那还不“光荣”?在某些人的心目中,这种“舍身忘法”者简直算得上一种“英雄的壮举”,何以不“光荣”。
问题的严重性也就在这里。有些人表面上打着“只要为集体,咋干也有理”的幌子,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孰不知,表面上为了集体,实际上却损害了集体(更不要说有人从中捞了多大的好处和油水),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无论如何,任何一个有着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的人都不会接受这种“光荣”的理论的。
事实上,世界上干什么事情都不可能“咋干也有理”。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都必须受各种社会规范的制约,即便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也不是“咋干也有理”,而要按法律和政策去办。目前,确有那么一些人借改革、深化中不那么规范的机会,大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一旦东窗事发,就扯过“为集体”、“为职工利益”的幌子遮掩,妄图逃脱罪责。但不管怎样,违法犯罪绝不是“光荣”的事。遵纪守法才是光荣的,而违法犯罪是可耻的行为,我们决不应该混淆这两者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