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得以支付回扣的方式促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许多市场经济主体甚至一些执法人员对回扣的概念存在模糊认识,把回扣与折扣相混淆,致使执法机关对回扣惩治不力,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竞争关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对“回扣”作出明确规定,即:“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由此可见,“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解释,所谓“帐外暗中”,是指经营者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对于买方来说,返还的商品价款应当冲减购货成本,并如实记入到原来支付价款时的法定财务帐内,对于卖方来说,给付的商品价款应当冲减销售收入,凡到原来支付价款时的法定财务帐内,对于卖方来说,给付的商品价款应当冲减销售收入,凡采用以其他发票顶帐、以红字发票冲帐或者以“手续费”、“代销费”等其他凭证下帐报销的,均为帐外暗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为了准确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折扣和佣金一并作出界定: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明示和入帐”是折扣区别于回扣的最本质的法律界限。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经营者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为他人提供服务、接受佣金,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朱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