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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10日
经济与法
03

乘坐火车被打伤铁路部门应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打工仔,今年元月4日乘坐火车返乡过年,途中看到两名小偷扒窃乘客的钱包,于是出面斥责,遭到他们的殴打,待乘警赶来时,两名小偷已经溜进另一车厢,并乘火车中途停站减速时跳车逃走。经法医鉴定,我是轻微伤甲级,后住院治伤十天,花去医疗费800余元。据铁路局的同志讲,这两名小偷至今仍未捉拿归案,请问:我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陈刚

陈刚同志:

首先向你这种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动表示敬意。如果当时在场的其他乘客都象你一样勇敢,这两名小偷肯定会被“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气势吓倒而被擒,你的医疗费用应由他们承担。但在小偷被捉拿归案以前,你可先向该列车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理由是:

一、我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保证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显然未尽其责,因而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4年10月27日所作出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当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依据此规定,你可先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付医疗费,如铁路部门推诿或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则可在火车到达目的地的次日起1年内,向该列火车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该铁路运输企业先予支付这笔医疗费,该企业在支付你的这笔医疗费后,有权向小偷追偿。

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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