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送回单位进行劳动教养改造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我单位有一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盗窃等违法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处罚,但因种种原因,有关部门要求将该职工送回我单位进行劳动教养,这样就有一个工资待遇问题。请问,类似这种情况,按照国家政策应如何发给工资报酬?
宝鸡潘国威
潘国威同志: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1年11月14日以劳薪司函[1991]10号给国家铁道部劳资司《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对构成劳动教养处罚的犯罪分子,原则上都应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送回原单位进行劳教的,其在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公发[197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可由企业所在地方公安部门会商劳动部门,根据公发(1978)10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