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副食品公司有权申请宣告赵江死亡吗?
赵江原系某县副食品公司业务员,1993年8月2日,赵江外出联系业务失踪,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1998年7月副食品公司为了将赵江除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赵江死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副食品公司不是赵江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其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江死亡,遂裁定驳回副食品公司的申请。
副食品公司为何无权申请宣告赵江死亡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等。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结合本案,副食品公司和赵江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无权申请宣告赵江死亡,如果副食品公司想将赵江除名,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处理。 (王立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