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租柜销售者去向不明消费者的损失谁来赔
编辑同志:
我于去年10月份在某国有商场的租赁柜台处购买了一件皮背心,穿了不到两个月,发现该皮背心皱裂,经送交技术监督局鉴定为假冒产品。我找租柜销售者要求退货,但其已不知去向。我又找到商场,商场经理拿出商场与租柜销售者签订的“柜台租赁合同”,并以该合同中规定的“承租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均与商场无关”的内容作为理由,对我的退货要求不予处理。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赔偿?
王芳
王芳同志:
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可以要求柜台出租方(国有商场)赔偿损失。当前,一些大、中型商场为了吸引消费者的购买力,出现了租赁柜台这种新的经营方式。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租赁柜台在给消费者购物方面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针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此可见,出租方必须对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活动实施审查监督。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出租方与承租方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具体到你来信所陈述的情况,虽然商场与柜台承租者签订的“柜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均与商场无关”的内容,但这一条款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消费者无约束力。消费者无法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商场与租柜销售者之间的约定。因为任何约定都不能免除商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你有权向商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先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当然,商场并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其先行赔偿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租柜销售者追偿。
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