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应该缓行
口文/刘问顶
“治乱世,用重典”,这是中国古代的治国之道。
“盛世也须用重典”,这是国外的经验。新加坡,这个只有290来万人口、华人占70%多、1965年才宣告独立的岛国,“重典”之下迅速成为了“亚洲四小龙”;
80年代初,总设计师邓小平又明确提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的政策原则。
根据古今中外的经验,按照邓小平思想,对贪污受贿等腐败分子,既使不用“重典”,不象50年代那样“重”,按照刑法规定的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叫他们蹲监狱,“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叫他们一命归天,也是应该的。
可现实中总是有法不依,“重不起来”,不仅那些贪污受贿近千万元者未死,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犯,各地多数是“缓刑”!报刊公布的案例,则有受贿9万余元还是“缓刑”的[6月10日新华社通稿]。
缓刑的基本特征是:判处了某种特定的刑罚,同时宣告不予执行,只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北大出版社《刑法总论》第267页),由此可见,缓刑是一种极其轻微的刑罚,老百姓说“缓刑等于未判刑”。
当前腐败十分猖狂,查处腐败分子,干扰大,说情多,有的法院顶不住压力,有的法院判关系案、人情案,“缓刑”便越来越多。
反腐败关系到国家命运,惩处腐败分子要从重,至少目前宜慎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