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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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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取职工的风险金不退是错误的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企业的职工。1994年我厂流动资金紧张,厂领导动员职工每人缴500元风险金,多数职工如数缴了款。但还有少数同志因家庭生活困难,没有主动缴款,后来从工资中扣除。现在厂里对主动缴款的本息全部退还本人,而对生活困难从工资中扣除的却不退。对此,我们想不通,请给予答复。

岐山 王文

王文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94)256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上述规定十分清楚,任何企业都不准向职工收取风险金,如果已收的应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你厂对多数职工的风险金已退给职工本人是对的,而对生活困难的从工资中扣除的风险金同样应如数退还给职工,不退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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