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此让工人加班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们厂的领导为提高经济效益经常以行政手段强令我们加班,每天加班3个多小时,即每日实际工作10小时以上,星期天也不让休息。我们提出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求补发加班费或补休。可厂领导却说:“你们叫《劳动法》给你们发工资,给你们补休假,若不愿加班,可以辞职。”请问,我们厂里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莉等5位员工
杨莉等同志:
你们厂的领导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第41条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理由,必须程序和时数分两种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至多每日延长1小时;二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至于何为“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是指以下5种情形:(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在停产期间 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必须进行抢救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应按规定安排职工休息或发给加班工资。
而你们厂要求你们加班加点,仅是为了经济效益,并不属于上述可以安排加班加点的情形。因此,厂领导强令你们经常加班,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侵犯职工的休息权。对此,应当由劳动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厂里给予处罚。 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