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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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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企业的职工,去年在一次生产事故中受重伤,经半年多的治疗出院,经劳动鉴定为三级伤残。请问,我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武功王凯

王凯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2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的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六)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为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的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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