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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8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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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毁家财也犯法

去年6月,下岗职工叶某想找个生财之道。在重庆做水果生意的同学钟某得知后,说:“干鲜生意能赚大钱”。叶某听后就决定做干鲜生意。经两人商量约定由钟某用定期存款单在银行抵押贷款3万元作为本钱,生意做成后,再由叶某归还钟某1.5万元的本金,盈利两人平分。

可到今年元月20日止,两人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了2万元。这时,叶某就要求退伙。对此,钟某提出退伙可以,但必须归还他1万元的本金。叶某认为: “做生意是钟某说的,钱是钟某贷的,自己做了几个月的生意没要一分工钱,凭啥还钱”。因此,叶某执意不从,今年2月初,钟某在多次找叶某还本无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诸于人民法院。3月4日,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叶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钟某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

跑了几个月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吃了官司赔钱。接到判决书后,叶某越想越气,暗自想:“叫我拿钱,老子偏不拿,看你把我怎么样?”转眼1月多过去,叶某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第二天,法院又将他家里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组合音响等价值近万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叶某见自己的财产被查封心里急了,他想这下自己如若不还钱,家里的东西就会变卖成钟某的。他想来想去心里更加愤恨钟某,一天他趁着酒性,用榔头将法院查封的财物砸得稀烂。

第二天,法院的同志到叶某家,面对叶某的行为,当即将他传唤到法院。然后,一副冰凉的手铐戴在了他的手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隐藏、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判处叶某故意毁损财产罪有期徒刑三年。

当叶某在法庭上听到审判长庄严宣判时,他终于低头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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