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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8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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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经济补偿?

百事通先生:

本人于1991年元月1日被招收为商落地区农民轮换工,合同期为五年。但五年未满,就于1994年提前续订了全员合同制合同书五年。1999年5月22日厂方解除了合同。请问,厂方是否可以赔偿我一年来的经济损失?

商洛王新明

王新明同志: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上: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你可按上述规定和厂方交涉你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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