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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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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转让费 后再耍赖皮

宁陕法院宣判:以矿产经营权抵债

本报讯 日前,宁陕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以矿产经营权抵偿债务案件,被执行人栾川中科矿化公司因无力用金钱支付宁陕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7万元转让金,宁陕法院遂依法将其在宁陕县旬阳坝镇腰竹沟村的钼矿经营权转移给申请人宁陕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债务。

1995年5月25日,栾川中科矿化公司与宁陕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企业产权转移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将其经营的企业产权转让给申请人。1996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支付转让金50万元。1997年2月2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协议也不返还转让费为由向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50万元转让金及6万元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分五次返还申请人转让金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仅给付了申请人现金1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钼矿粉,此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于今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反而外出避债。其在宁陕县旬阳坝镇腰竹沟村的钼矿开采经营权及用于采矿的设施等财产都处于不稳定状态。据此,法院于4月26日对上述设备设施等裁定查封,限被执行人接到裁定后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将上述矿产经营权及所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经委托县物价局对其上述矿产经营权及部分财产予以作价后,7月24日依法将栾川中科矿化公司在宁陕县旬阳县坝镇腰竹沟村的钼矿经营权及部分财产转移给申请人宁陕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返还转让金47万元,圆满执结了这起案件。现矿山已正式恢复生产。 (杨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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