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女职工,于1996年2月5日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我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 后来,我如实地告知了酒店领导,他当时也没表示什么意见。1997年8月我怀孕了,酒店领导得知后,以我订立合同时欺骗单位合同无效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兴平 马莉
马莉同志: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订立劳动时你向单位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但后来如实告诉了单位领导,领导也未表示有何意见,这表明单位已默认对你的已婚情况不存异议。可见,这份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不是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合同无效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用人单位在孕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下列情况:(1)在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在孕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