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错捕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青年工人,1997年与企业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1998年,公安机关以我与抢劫盗窃团伙有关,涉嫌盗窃犯罪为名,将我逮捕。经过几个月的侦察审判,人民法院宣布我无罪当庭释放,但是,对于我被错误关押期间的各项待遇,企业拒绝予以补发。请问,我该怎么办?
洋县马鸣
马鸣同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你因错捕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要求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百事通